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14〕230号
各市、县和红寺堡区、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住房救助工作。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的住房保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切实把住房救助当作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二、建立住房救助档案。各市、县(区)要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摸清住房救助对象底数,结合住房救助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住房救助档案和台帐,做到一户一档,一房一档,户房一致,确保把住房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管理,确保公正公平。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宁民发〔2014〕86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住房救助对象,规范住房救助方式,细化住房救助标准,规范住房救助程序,加强信息公开,确保住房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