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09.12.2014  19:53

宁残联发〔2014〕112号

 

各市、县(区)残联、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我区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局、评残定级医疗机构密切合作、务实创新,集中核发顺利完成,常规办理有序进行。同时应看到,各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办证时间长、残疾人负担重、把关不到位、鉴定手段落后、推诿责任、缠医闹医以及人证不符等问题。为了切实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确保有办证意愿的残疾人都能办到残疾人证,确保办证的残疾人人证相符,确保残疾人及时享受各项扶残助残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办证程序

全区残疾人证现进入日常化平稳办理阶段。为了切实减轻残疾人办证负担,提高残疾人证办理效率,增强办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各市、县(区)残联要积极推行目测办证、集中鉴定办证和上门办证服务。目测办证仅限于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等级的缺肢截肢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肢体和精神残疾人开展上门办证,其他类自愿办证的残疾人推行集中鉴定办证。目测办证和集中鉴定办证可同时进行,办证人数多的可每月集中一次,办证人数少的可每两月集中一次;目测办证单独进行的,至少每月集中一次;上门办证可结合各类残疾人日活动开展,每年至少开展2次。当地指定的评残定级医疗机构要为集中鉴定办证提供便利条件,安排好鉴定医生配合做好上门办证。需要到当地以外的评残定级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的,集中鉴定办证时只提供相关鉴定结论即可。县(区)残联要在集中鉴定办证时提前做好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市残联要派人参与县(区)残联目测办证、集中鉴定办证和上门办证,履行好复审工作职责。目测办证和集中鉴定办证同时进行的,要做到现场鉴定、现场出证、现场发证;没有和集中鉴定办证同时进行的目测办证及上门办证,要在工作结束后7日内完成出证和发证。

二、杜绝评残定级工作漏洞

(一)发挥好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的作用。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时,先到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然后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由负责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帮助完成《残疾人证申请表》填写。乡镇(街道办)负责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将填写好的《残疾人证申请表》统一收集管理,经乡镇(街道办)签署意见盖章后,于县(区)残联集中目测办证、集中鉴定办证前5天报送县(区)残联。县(区)残联根据各乡镇(街道办)报送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将有关信息在集中目测办证、集中鉴定办证前录入到残疾人办证系统。

(二)加强《残疾鉴定表》的管理。《残疾鉴定表》由县(区)残联和评残定级医疗机构指定专人管理。目测办证和上门办证的,由县(区)残联办证人员完成《残疾鉴定表》填写;集中鉴定办证的,由鉴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完成《残疾鉴定表》填写;除需要到外地作鉴定可由本人带《残疾鉴定表》外,其它鉴定《残疾鉴定表》都由残联或鉴定医院工作人员保管。

(三)评残定级复议实行上管一级。肢体、听力、视力、言语、智力残疾人对当地指定的评残定级医疗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认为自己现在的残疾等级与残疾人证上的残疾等级不符的,以及当地残联在工作中发现上述残疾人存在人证不符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仍有异议的,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做出最终鉴定。精神残疾重新鉴定由自治区宁安医院和民政厅民康医院负责;对重新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最终由自治区医疗专家组成的精神残疾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四)完善评残定级鉴定手段。指定的评残定级医疗机构,要加大对残疾鉴定医疗设备配置的投入力度,尤其要建有纯音测听功能室,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效杜绝装聋作哑和闹医缠医现象。

三、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

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卫计委,每年联合对各市、县(区)残疾人证办理情况抽查一次,重点抽查目测办证和集中鉴定办证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地当年办证数的5%。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发现违纪违法线索,交当地有关部门查处。各市、县(区)残联要切实履行残疾人证件核发主体责任,严格把好证件办理每个关键环节,严禁要求属于目测办证对象的残疾人进行鉴定,严禁将涉及残疾人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个人隐私的情况公示,严禁由其他部门对评残定级作出决定。要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残疾鉴定收费标准,对贫困残疾人适度减收或免收残疾鉴定费。参与办理残疾人证的工作人员和指定评残定级医疗机构的鉴定医生,在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残联机关办证人员调离办证岗位,指定评残定级医疗机构鉴定医生取消执医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残联对违规办理的假证,责令有关人员负责追回,及时销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本数据库注销;对注明等级与残疾人实际状况不符的残疾人证,责令持证残疾人重新办证,拒不重新办证的直接在残疾人人口基本数据库予以注销。

四、加强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一)加强残疾人证办理业务知识培训。自治区残联每两年组织一次、各县(区)残联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证办理业务知识培训班,让参与残疾人证办理的相关人员掌握各类残疾人的定义和四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增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二)做好残疾知识在广大残疾人朋友中的普及。通过制作、发放、张贴宣传画等图文并茂的形式,让广大群众尤其是残疾人朋友,弄清什么是残疾?残疾的类别有哪些?残疾等级是如何界定的?残疾人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残疾与伤残的区别在哪里?等等。

(三)加大扶残助残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区)残联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做好国家、自治区、市及本县(区)各类扶残助残政策的宣传,让广大残疾人朋友深切感受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关心和关注,学会运用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积极弘扬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高扬“平等·参与·共享”理念,深入宣传自强模范事迹,消除一切歧视残疾人壁垒,让更多残疾人走出自卑的阴影,自觉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

(五)为困难残疾人做好引导服务工作。重点帮助困难残疾人及时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托养、扶残助学等各项惠残政策,充分体现办残疾人证的价值。

五、切实做好残疾人证使用管理

自治区残联要加强对空白残疾人证发放的管理,根据各县(区)办证数量,合理发放空白残疾人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各市、县(区)残联要提高残疾人证打印质量,杜绝人为原因造成废证问题;对作废的空白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待领新空白残疾人证时予以上缴。办证过程中,如果遇到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更新不及时、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无法识别的情况,为方便办证残疾人,县(区)残联可以为其出具书面证明,待残疾人人口数据库识别后再予以出证。残疾人办证对于年龄条件和康复期期限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残疾人证不慎丢失或损毁严重,当地残联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将其原证注销或收回原证,然后为其免费补办新证。残疾人户口迁移到自治区内的其它县(区)的,现居住地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时,如发现存在人证不符问题,当收回原证及相关资料,按办证程序为其重新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自发搬迁到自治区内的其它县(区)长期居住,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享受户口所在地相关扶残助残政策,居住地残联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给予一定的临时性救助。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  宁夏残疾人评残定级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3.  宁夏精神残疾人评残定级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

 

附件2

宁夏残疾人评残定级指定医疗机构表

 

市、县(区)

残疾类别

评残定级医疗机构

初始鉴定

重新鉴定

最终鉴定

银川市

 

 

 

 

兴庆区

1.视力残疾

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科大总医院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

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

宁夏宁安医院

宁夏精神残疾人评残定级专家委员会

金凤区

1.视力残疾

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科大总医院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

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

宁夏宁安医院

宁夏精神残疾人评残定级专家委员会

西夏区

1.视力残疾

宁夏人民医院西夏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科大总医院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

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

宁夏宁安医院

宁夏精神残疾人评残定级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