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

13.01.2016  16:17
  为了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团结协作、刻苦训练,在各类运动会上争创佳绩、勇攀高峰,近日宁夏出台了《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竞技项目、大众项目、民族项目和残疾人项目。其中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设置入围决赛资格奖项,其他运动会一律不设入围决赛资格奖项。取得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取得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取得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0.3万元。
  竞技项目中,在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10万元。在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15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在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70万元、35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创超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分别发放一次性奖金10万元、6万元、3万元。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奖励,按其所带运动队(员)在各类比赛奖励标准对应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的奖励标准进行计发奖金。
  大众项目中,在世界体育大会、世界武术大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教练员所带运动队(员)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的,其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累计计发,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名获奖最高运动员的奖金。
  民族项目中,个人竞赛项目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第1名6万元、第2名—第4名各1万元、第5名—第8名各0.5万元。团体竞赛项目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第1名3万元、第2名—第4名各0.8万元、第5名—第8名各0.3万元。
  残疾人项目中,在国际残疾人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0万元、30万元、16万元。在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残疾人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创超世界、亚洲、全国记录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办法》明确指出,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将从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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