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证》各县(区)公安局就能办

19.03.2015  10:53
 

    3月18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人民群众赴西藏、新疆等边境省区从事旅游、经商、务工等活动,自治区公安厅决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下称《边境证》)业务权限下放到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办理。

    据了解,全区公安机关每年的办证量达到4000余件,历年一直在公安厅治安总队集中办理。自3月20日起,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我区常住户口居民,可直接到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办理《边境证》,具体地点以当地公安局设置的地点为准。此外,凡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或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不予签发《边境通行证》。(记者 吴春霖)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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