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的注意了,宁夏的黄标车明年1月起禁止上路
今天,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具体为明年1月1日起我区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同时二次检测仍不达排放标准强制报废。
一、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黄标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和综合性能定期检验。各地政府推出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于2016年6月30日截止,此后报废的黄标车将不再享受补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机动车道路查验力度,确保到2016年底淘汰所有黄标车。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 在用机动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测,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类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运资格证。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经维修,再次检测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在用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进行尾气检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开展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道路检查和尾气遥感监测抽检工作。
(三)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具有新注册机动车标志核发资质的地级市行政审批大厅要严格环保标志管理,确定专人保管、专机发放,并做好登记,确保申领数量和发放数量一致。要严格按照新注册车辆、在用车和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规定,开展标志核发工作。各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标志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滥发、倒卖环保合格标志或疏于管理导致标志遗失的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环保检验行为。
(五)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从2016年1月1日起,环保检验机构发放的合格标志必须同时打印检验机构二维码,在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中发现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张贴环保合格标志的,除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外,对标志核发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环保检验委托资质。
(六)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
三、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便民举措
(七)试行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一站式 ” 申领。 各地级市行政审批大厅在具备新注册机动车安检标志核发的基础上,可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新注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委托申请,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开展新注册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八)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 6 年以内环保免检。 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于环保检验。
属于环保免检范围的新车,在注册登记后首次申领环保标志时,可由环保检验机构或具有环保合格标志核发资质的地级市行政审批大厅直接核发有效期为6年的环保合格标志。
属于环保免检范围的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原定的下一个检验周期持机动车行驶证、上次环保标志副本即可直接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或地市级行政审批大厅领取剩余免检期限的环保标志。
在环保免检期内有环保监督抽测超标记录的,须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验合格后重新核发剩余免检期限的环保标志。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仍执行一年一检。
(九)取消非营运机动车一年两次环保检验。 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定期检验周期超15年一年两次环保检验。环保检验执行一年一检。
(十)纯电动汽车环保标志长期有效。 纯电动汽车所有人持车辆登记手续到环保检验机构或具有环保合格标志核发资质的地级市行政审批大厅直接领取标有“电动车”字样的环保标志,该环保标志长期有效。
(十一)试行机动车环保异地检验。 全区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区外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注册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可在使用地进行机动车(大型客车、校车除外)异地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推行环保预约检验服务。 环保检验机构应通过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通过微信、短信平台、电话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方便群众就近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