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立案查处2起环境违法行为

06.07.2018  18:48

7月5日,记者从银川市环保局获悉,宁夏农垦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制钠厂因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已被银川市环保局立案查处。

6月11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西夏区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农垦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下设茂盛牧场等18个奶牛养殖场,茂盛牧场已于2010年7月27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于2012年8月建成投产,占地面积约550亩,存栏量约4500头奶牛,该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17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西夏区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银川制钠厂在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时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将5000多吨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厂区北侧无防渗作用的约500平方米的空地上。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7月1日,现场复查时,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部分固体废物拉运出厂擅自倾倒、填埋,污染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

自2018年6月1日10:30至7月4日20:00,银川市共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共617件,目前已办结517件,正在办理100件,问责39人次。

  来源:银川日报         2018年07月06日              版次:1        作者:李阳阳

银川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石永磊 刘文光)7月18日,银川新闻网
姜志刚:劲头不松力度不减 以更大决心推动绿色发展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姬恒飞)7月17日,银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