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赋予县级公立医院人事自主权
记者9月20日获悉,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今后我区县级医院将建立县级医院人事编制备案制度,完善全员聘用制度。此举将赋予医院用人自主权,推进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新机制。
实施县级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全区县级公立医院中按标准核定的全体人员。根据要求,各市县要根据相关标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总量,在县级公立医院已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管理的基础上,推动由身份管理向合同管理转变。各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聘、辞聘等重点环节,建立起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新机制。对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年度和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医院安排工作的人员,按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公立医院要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对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应优先竞聘原岗位;对能力水平与所聘岗位任职条件不匹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未完全达到考核要求的,应予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聘期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按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县要按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空缺岗位要优先用于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此外,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等,同时建立院长问责机制,执行聘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