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71号)要求,现决定开展2017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及名额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是授予在全区质量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共设3个名额;“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是授予为提高我区行业和地方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共设10个名额。上述获奖名额可以少额或空缺。
二、申报对象
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在宁夏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必须是在全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线产业工人。
三、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2、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竞争力等位于国内或全区领先水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全区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区前列;设立并推行首席质量官或质量负责人制度;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建筑工程零质量事故;近3年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二)申报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立足岗位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为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2、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具有显著推动作用;
3、政治坚定,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榜样标杆示范作用明显,无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4、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推动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组成。
(一)组织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组织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组织评价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3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30000字左右。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容均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近5年内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年报、荣誉证书、诚信记录等,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组织公章。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必须作书面说明。
(二)个人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个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申报表》。
2、个人概述。内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附录C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自治区政府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字数不超过10000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容,必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从事重大质量工作取得的实效、个人信用报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作书面说明。
以上申报材料中1、2、3需合并成册,证实性材料单独成册,普通A4纸双面印刷、软封面装订、字体为宋体小四号、行距1.5倍。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十份(其中证实性材料一式两份)、电子光盘(含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组织或个人应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有关行业协会等受理部门,所提供的证实性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备核实。
(二)推荐。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有关行业协会应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有关行业协会应结合各自实际,及早做好创奖组织和个人的宣传、培育及推荐工作。
(二)有关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申报表等资料可登录自治区质监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 . nxzj.gov.cn)。
联 系 人:自治区质监局质量管理处 陈 华 张继锋
联系电话:0951-5069538 5069534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
工作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