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宁夏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白雨濛)4月2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在调整额度方面,我区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则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若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若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若出现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此外,《通知》规定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参保者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
此外,经过调整后,养老金依然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养老金将调整到2873元。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据统计,此次我区符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共计44.2万人。新调整的养老金及1~3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于2015年4月份随同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