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每月增加100元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4月2日发布通知,宁夏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采取定额、挂钩和适当倾斜三种办法实施,调整后的养老金于4月份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调整水平按照宁夏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确定,与往年不同的是,为体现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和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总的调增水平内,挂钩调整采取既与缴费年限挂钩又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方法进行。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为:一是定额调整,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是挂钩调整。将养老金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
三是适当倾斜。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将调整到2873元。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记者 马钦麟 实习生 杨阳)
来源: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