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自治区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6.08.2015  19:14


宁人社函〔2015〕356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区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宁夏军区政治部: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为宁夏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时代特征鲜明、事迹感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残社会风尚,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促进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自治区自强模范”和“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自治区自强模范”评选范围:全区各界残疾人。在残联系统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已获得过全国、自治区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不参加评选。

2.“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自治区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已获得过全国、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参加本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自治区自强模范”20名、“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17名,实行差额评选。具体推荐名额见分配表(附件2)。

二、评选条件

自治区自强模范”和“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要求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自治区自强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自治区自强模范”推荐对象: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二)“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并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其中: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五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市级范围和全区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审核。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部门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本市初审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荐过程和结果、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和事迹简介等。推荐对象事迹材料控制在2000字以内(可另附页),推荐对象事迹简介控制在500字以内。审批表、事迹材料和事迹简介要求报送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3张,同时报送电子版。所需表格可在自治区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3.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评选机构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至各地级市评选机构。地级市评选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地级市评选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公示后,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报送要求与初审推荐材料报送要求一致。

4.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提请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残工委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参照上述程序,区直机关工委负责区直属机关单位“自治区自强模范”和“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推荐;宁夏军区政治部负责驻宁解放军(武警)部队“自治区自强模范”人选推荐。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一线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和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2.坚持评选推荐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各地级市及有关部门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分配名额在3个(含)以上的应同时包括盲人、聋人和肢体残疾人。各地级市推荐的“全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必须同时包含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候选对象。

3.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的代表性、先进性和典型性。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综治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需征求纪检、劳动、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所有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卫生计生部门意见。

4.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残疾人授予“自治区自强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残联系统工作人员授予“自治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评选表彰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成立自治区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市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在报送初审推荐材料时一并报送全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问轲、冯刚

联系电话:0951—5668811、5668812

传        真:0951—566881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08号

邮编:750002

自治区公务员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史文海

联系电话:0951-5099287

传        真:0951-5099105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

邮        编:7500011


附件:1.自治区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自治区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5.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