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一次性发布三部规章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30.01.2015  14:13

让百姓监督、规范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权力,让一把手的决策在阳光下运行

我区一次性发布三部规章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一次性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三部规章,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这表明了政府为自身权力立“规矩”、为政府权力划“红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三部规章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目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全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递减的趋势。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还不够健全,领导决策出现失误可此时人已岗位调整,造成损失没人追责。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管理程序不够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行政监督制约未能充分发挥效能,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尚未得到及时纠正,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依然存在。

  为推进依法治区,2014年3月,自治区法制办启动了三部规章的起草,先后赴湖北、江苏、深圳进行考察学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全区5市及部分县(区)召开座谈论证会。2015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三部规章。

  “三部规章就是让百姓监督、规范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权力,让一把手的决策在阳光下运行。”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三部规章主要诠释了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对依法行政工作力度纳入考核机关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分值加大。最终,综合评定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状况和水平,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同时,对“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程序立下规矩,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听证等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问责领导、专家、评估机构等重要参与人员。

  

  

 

 

 

 

 

 

 

 

 

 

 

 

 

 

 

 

      三部规章的实施将对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在1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百姓关心的问题,自治区法制办(以下简称“法制办”)一一进行解答

3月1日起,“三拍”决策将付出代价

  长期以来,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却没有人承担责任,致使一些领导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而此次出台的,3月1日起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使得我区有了一部完善的决策责任追究规章——

  重大决策涉及九大项

  新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策承办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本规则。

  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决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不能“一言堂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收房屋、土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能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或者社会公众对环境风险有较大顾虑的;涉及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或者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的其他事项。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三拍”决策,责任人要担责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行政程序新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无效 行政执法实行限时办结

  1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今后,以暴力、胁迫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

  新规指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在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

  同时,对行政执法违法的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新规特别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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