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生子闹离婚

27.05.2015  08:40

  石嘴山市惠农区一对表兄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但成功领取了结婚证,还生育一子。5月26日,这段婚姻被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家住惠农区的蒋某和宋某一起长大,自幼要好,两人母亲为同胞姐妹,两家人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在姥姥的撮合下,蒋某和宋某在原惠农县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生育一子。起初,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为家庭琐事不断产生矛盾和争执,并于2008年分居至今。2015年1月,宋某向惠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儿子归其抚养。为了证明双方为表兄妹关系,宋某向法院出具了村委会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原告作为婚姻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经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宋某与被告蒋某的婚姻无效。 (房方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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