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单位行贿罪 宁夏土木基业房产公司被罚150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均领刑
继贺兰县原县委书记方仁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昨天,行贿单位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何某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马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贺兰县政府与该公司签订贺兰县县城改造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贺兰县县城银新干沟以东、预留地以北、新规划的东一环路西侧、污水处理厂、和平养牛场以南,地块面积825.97亩(后实际亩数为350亩),由该公司开发,出让价为1.32亿余元。该公司交纳保证金3500万元后,2012年、2013年通过“招拍挂”取得了86.53亩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只办理了21.22亩土地的土地证。
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未向贺兰县配发土地指标、没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为让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可以办理土地开发的相关手续并得以提前开工建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指派公司副总马某并委托李某某代表公司以送现金、送车及金条等形式,多次向时任贺兰县县长方仁行贿。在方仁的帮助下,2011年11月,该公司关于“一品中堂”项目的平面规划方案和立面效果方案,在方仁主持召开的贺兰县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会议上得到通过,贺兰县发改局在2012年6月和2013年1月发文同意该公司开发建设“一品中堂”住宅小区一期、二期项目。
法院认定,2009年和2011年期间,何某指派马某等先后给时任贺兰县县长方仁美元15万元、欧元8万元、价值人民币22.88万元的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人民币50万元、价值人民币100多万元的金条6根。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马某主动向自治区纪委交代了其公司向方仁行贿的问题。(记者 张涛)
来源: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