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行政机关时间表敲定
●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须在年底前辞去兼任职务
●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自愿选择去留
●2018年起取消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
3月25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我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设定了时间表。
《方案》指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重点任务是“五脱钩、五规范”,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从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和党建外事五个方面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辞去兼任职务。自2018年起,取消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
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第一批试点工作,将于4月下旬开始,11月底前完成试点和评估。自治区要求,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选择5-10个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市、县(市、区)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2-3个、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2个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试点,12月底前完成试点和评估。之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自治区民政厅就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在机构、人员、职能、财务四方面完全分开。此次自治区下发的方案,增加了党建、外事等事项脱钩。
【脱钩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方案》执行。
●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一并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脱钩内容】
机构脱钩,规范行政管理和服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职能脱钩,规范职责分工关系:
●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适合由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履行监管责任。
资产财务脱钩,规范和明晰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将逐步取消,转变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人员管理脱钩,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党建、外事等事项脱钩,规范相关管理关系:
●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
●外事工作由住所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中央、自治区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
●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