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环保“终身责任制”:必须让“高压线”真带电
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中国网事”记者史卫燕梁军谭剑)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环保“终身责任制”给党政官员的头上加了一道“紧箍咒”,赢来一片点赞声。基层环保干部和相关专家认为,落实环保“终身追责”,还需要诸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才能使“终身追责”这一“高压线”真正带电。
落实“终身责任制”抓好“一把手”是关键
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干部认为,落实环保“终身责任制”,首先应该抓好“一把手”这个关键。
某中部省份一个地级市的环保局副局长告诉记者,近几年地方经济发展很快,但环保局长却成为“高危职业”,全市9个县区环保局长中,有六七个因污染事件受到处分。“调整干部时,许多人一听要调环保局就发愁,已经到环保局的干部也千方百计想调走。”他说。
这位副局长坦言,近年来,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观虽然有很明显的改善,但在相对欠发达地区,GDP的增长在许多官员心目中仍是头等大事,为了招商引资、促增长而暂时付出环境代价的潜意识依然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已成一种普遍现象。
他表示,在现行机制下,党政“一把手”还没有因环境问题而被问责。事实上,许多污染事件虽然都是由“一把手”的错误决策造成的,最后打板子时环保部门却成了“替罪羊”。
湖南省人大环资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刘帅认为,实施环保“终身追责”,必须让党政“一把手”为其追求GDP增长破坏生态终身埋单,这无疑将大大改善目前环保主体责任不明的状况。只有使“一把手”们成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长期扭曲的政绩观才能得到纠正。
科学划定环境“红线”让“终身追责”有据可依
业内专家认为,落实环保“终身追责”,必须对现行的考核机制作出调整。而当务之急是科学划定环境“红线”,加快出台实施细则,让“终身追责”有据可依。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落实环境保护终身责任制,重点应该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区域性的环保领导责任,领导干部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的生态环保工作;二是对项目引进追责,只要发生了环境事故就追究责任,实行“谁决策、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
而要让环保“终身追责制”真正落地,相关的配套细则也需及时跟进。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说,落实环保终身责任,必须要制定自然资产负债表,也就是为领导干部划定环境“红线”。而从目前的基层实际状况来看,落实环保责任追究一没有比测基准,对水质、土壤、空气等没有系统的历史记录,无法比较也就无法考核;二是缺乏生态保护科学评价机制,如森林、河流、湿地、物种的生态指标,尚需科学测定。
环保专家认为,由于缺乏基础环境状况数据支持,可能导致一些长期形成的“潜移默化”式的污染难以发现,责任也难以确定。有的污染企业引进后,前三四年可能没有什么问题,可十年二十年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便有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最终引发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如果没有科学划定区域性的环境“红线”,没有全过程的环境监测,“终身责任”追究就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多方联动才能让“高压线”真正带电
“目前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真正要落实这项制度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刘帅说,环保领域的失职渎职很多是长期性的、隐性的,目前决策记录机制并不完善,以至于问题出现后“法不责众”。
作为追责的重要抓手,目前许多地方已在探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进行重点考核。但湖南省审计厅副厅长陈博彰认为,由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仍处于起步阶段,审计基础薄弱,审计的标准、准则、操作规范目前也仍未确定,科学性、系统性均有待进一步提升。
刘帅等多名环保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意见》使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有了依据,但责任追究的主体没有形成,是司法追究、行政追究,还是环保部门追究,这些细则还需进一步明确,否则责任追究很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意见》中提出,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何谓“严重破坏”应该在追责制度中明确,哪种情形应该停职、哪种情形应引咎辞职、哪种情形责令辞职或免职,规定越明确越便于操作。
此外,鉴于环境破坏时间越长损失越大,负责“终身追责”的部门应高度关注公民举报和媒体曝光,以提升定责效率。另外,对已经造成重大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案例,应及时查处、依例追究,以充分发挥“终身追责”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