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芳百货珠宝专柜失窃案判下来了

07.05.2015  10:59

  2013年最后的一天,男子张某夜潜银川市兴庆区国芳百货商场,从珠宝专柜盗走价值250540元的93件首饰。5月6日,记者了解到,兴庆区法院一审以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4时许,张某来到国芳百货商场,从一个没有装修好的电梯拐角处进入,乘坐另一部电梯到五楼,用随声携带的铁锤砸断一道木门门锁后来到一楼大厅,将5家珠宝首饰专柜的玻璃柜台砸碎后盗走各类首饰93件,后又从商场四楼盗得一件价值600元的休闲上衣。破案后,警方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另外,2013年12月24日3时许,张某来到银川市兴庆区某火锅店,砸碎玻璃门进入店内,盗得台式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屏各一台、对讲机3部(总价值2260元)及现金80元。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记者 王若英)

   左某收购赃物获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明知首饰是张某非法所得,陕西人左某仍以11300元的价格收购。兴庆区法院一审以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4年1月2日19时许,左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其经营的黄金加工店内,明知是张某盗窃的首饰,仍以11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左某收购赃物后,将大部分首饰融化并吸附在铜片上。法院认定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项链14条、戒指12枚、手镯2个、吊坠5个、耳钉1对、翡翠玉佛2个,共计36个。因部分首饰的实际数额无法确定,法院根据兴庆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除去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的首饰外,余下首饰按相应首饰最低价值计算,加上扣押首饰的价值。最终,法院认定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为81000元。

  法院认为,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左某收购的部分赃物被追回且家属已主动交纳退赔款,对左某酌情可从轻处罚。随案移交的镀有金银成分的金属片240个及左某家属上交的5万元赔偿款、查扣的被告人张某的赃款5000元,发还或折价发还被害人。(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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