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高校偷自行车遇保安 殴打保安盗窃变抢劫
小伙高校偷自行车遇保安
殴打保安盗窃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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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田鑫 通讯员 赵京京)凌晨两点,他本与同伙相约去高校偷自行车,不料被夜间巡逻的保安抓个正着。情急之下,两男子以暴力相威胁,结果盗窃变抢劫。3月1日,记者从西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另一名被告人张某在逃。
王某和张某是一起参与传销组织的伙伴,均无业。去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俩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管钳,从北方民族大学西侧护栏翻进学校一栋宿舍楼附近,锁定一辆黑色山地车准备盗窃。
不料,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恰遇两名学校保安巡逻。王某逃跑时被两名保安拽住。
王某使出浑身解数不停用脚踹保安,企图挣脱束缚逃跑,并向已翻出护栏的张某求救。张某情急之下在护栏外捡起地上的碎砖头砸向两名保安,其中一名保安当时就被石头砸破头血流不止。
这时,闻讯赶来的其他几名保安合力将王某制服。栅栏外的张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一名保安受轻微伤,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西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他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因王某当庭认罪,所以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明明是盗窃自行车,为何会转化为抢劫罪?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张某(在逃)为抗拒抓捕而用脚踹保安、用石头砸保安、用管钳砸保安,都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之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