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

11.01.2017  02:32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健全和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防止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近日,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实施的主体和对象、约谈目的和原则以及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级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实施约谈的具体情形;细化了组织实施约谈的程序、要求、约谈内容和约谈后的处理情形等相关事宜;并配套制作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确保《办法》的实施具备相应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的制定旨在提升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避免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消极抵触情绪,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前期预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从而达到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