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新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6月6日起施行。《办法》在总结我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我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起到进一步的促进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办法》,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
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在我区正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核发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如《行政执法证》的核发程序和责任不明确,使得法制工作机构没有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把关,证件发放随意性很大;有些行政执法机关为临时聘用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临时工、合同工持证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证》的动态管理不够严格,存在着只核发、不监管的现象;证件发放、年审、换发、注销等环节脱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系统尚不能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持证情况等。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将原来对拟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名单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改为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复核的程序;对需要换发、变更、收回、注销《行政执法证》的,规定了更加明确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本级人民政府和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构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暂扣违法执法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将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的情况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相结合等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监督的措施;同时,为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还规定了培训、考试、制证等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这些规定的实施必将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起到更好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熟悉和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新修订条款的内容,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对新上岗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将《办法》作为培训内容之一。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各项职责。
二、严格执行《办法》,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办法》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年审等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严谨、及时、准确、高效。
(一)严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程序
《办法》在《行政执法证》申领资格审核方面,将原来的在核发证件时的资格审核改为在培训前进行资格审核,强化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责任,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领取执法证件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落实新的《行政执法证》申领程序,与机构编制部门严把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关,确保《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二)全面清理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聘用人员和非执法岗位人员所持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全部予以收回。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对应予换发、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组织换发、年审;对未参加年审及退休、离职等人员未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注销;对依法应予变更、暂扣、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要统一查实汇总,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作相应处理;对使用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备案;对被注销和经审验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验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