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立法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02.09.2016  16:04

9月1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这一立法工作的启动,标志着我区建立  “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服务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即将步入法制轨道。

目前,宁夏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底,全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83.8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2.6%;其中,80岁以上人口9.36万,占老年人口的11.2%。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00万以上,占全区总人口的15%左右。

宁夏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先后建设了多所老年活动中心,农村敬老院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2015年自治区政府又投入10亿元,规划建设25所市、县级老年活动中心、25所敬老院、75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34所农村互助养老院,整体项目今年年底完工后,将新增养老床位11000多张,五保供养率将达到80%。宁夏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

然而,我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布局仍不平衡,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落实还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口大,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够高,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目前,宁夏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法规仅有2004年10月10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与已与现实不相适应。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计划。

据悉,该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紧贴我区养老服务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宁夏特色,提出要通过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鼓励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有关财政、社会保障、土地、人才等政策措施法制化、制度化;积极借鉴外省区经验,强化医养结合,保障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全面发展,为实现养老服务全覆盖和维护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草案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予以明确,并特别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要求新增或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条例草案结合保监局在全国开展的“以房养老”试点工作,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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