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0.11.2015 21:02
本文来源: 司法厅
(2015)宁监管暂执字第32号
罪犯李随忠,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因该犯患严重疾病,石嘴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随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5)宁监管暂执字第33号
罪犯石金玉,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因强奸罪经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52.2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现在吴忠监狱服刑,因该犯患严重疾病,吴忠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金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0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0.11.2015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