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28.01.2015  11: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已经2015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刘慧
2015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8项1级指标、32项2级指标、115项3级指标;8项1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2级指标、3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在制订考评办法时予以明确。

   一、行政决策(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

  1.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2.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制定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文化卫生、科技教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措施。

  3.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依法应当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健全。

  4.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

  5.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库建立。

  6.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听证代表遴选方式科学合理,听证代表具有广泛性。

  7.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8.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建立。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依据和结果公开。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备。

  9.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

  10.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先采用召开座谈会及通过媒体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专业性较强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

  11.依法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12.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14.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5.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或建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五)效果指标。

  16.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率达到90%以上。

  17.没有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事件或者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因违法或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18.没有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形。

  19.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制度建设(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立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推进“两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备案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制度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

  (六)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显著提高。

  20.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项目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建立健全。每五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

  21.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起草、论证、调研、协调、审议制度完善,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

  22.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通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2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立法内容明确具体、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

  2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25.政府规章发布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主要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正式文本。公布日期与实施日期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26.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27.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28.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程序。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组织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29.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会议前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0.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1.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定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每2年开展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八)效果指标。

  32.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的总体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3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34.政府及部门没有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35.规范性文件没有发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

  三、政府职能转变(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不断推进,政府部门之间职能权限划分科学、责任明确、配置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基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履行。

  (九)政府职能依法界定。

  36.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实现法定化。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制度建立健全,设立、撤销或调整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规定明确。

  37.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各级政府及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38.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制度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责任履行到位,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39.行政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十)政府职能依法履行。

  40.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断强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公正性和有效性得到保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公平、公正、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

  41.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行政审批程序规范透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制度化,审批效率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事项网上服务积极推进。

  42.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备。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普遍建立。公共服务措施便民、程序简单易操作,服务成本低,均等化、法定化基本实现。

  43.社会治理方式不断创新。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手段多样化基本实现,网格化治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推行。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建立,社会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十一)政务服务便民、高效。

  4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并定期更新,政府信息依法主动公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效落实。

  45.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服务项目具体、明确,程序规范透明,服务首问制、承诺制等措施落实到位。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交等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6.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统一、服务高效。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5级联动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健全,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建设全面推进,为民服务规范、高效。

  4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设施完善。政府采购、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招标投标项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十二)效果指标。

  48.政府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公开率均达到90%以上。

  49.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企业对市场监管的总体满意度均达到80%以上。

  50.对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到90%以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51.没有发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

  52.社会公众对政府及部门的政务服务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行政执法(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制度基本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责得到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裁量权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实施,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十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53.综合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大幅减少,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行。

  54.行政执法层次逐渐减少,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下放市县执行。

  55.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依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请政府核准界定后向社会公告。

  56.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严禁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57.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执行,严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58.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实现无缝对接。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十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9.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得到惩处。

  60.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科学合理,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向社会公开。

  61.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62.行政执法行为法制监督机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加强,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

  (十五)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正当。

  63.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回避、送达等制度健全。说理式执法、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积极推行。

  6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重点执法程序完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具体明确。

  65.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并有效推行,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得到加强。

  66.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存档。

  (十六)效果指标。

  67.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形。

  68.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结率达到90%以上。

  69.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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