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机动车驾培收费规则下月起执行

12.02.2015  18:33
      自治区政府《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决定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市场化。为指导驾培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将于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按照《规则》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应按学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培训费由理论知识培训费和实际操作培训费构成。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有:国家统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费;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向学员以其他任何方式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也不得违背学员意愿,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任何代收费用。

  《规则》提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报名时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重考重训、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对于已缴纳培训费的学员,中途退学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将剩余培训费退还给学员,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若出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高于标准收费、低价招揽学员再高价收费等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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