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21.12.2015  19:38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宁教民办〔2015〕13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大中专院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经自治区政府2015年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5年10月31日已正式对外公告,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教育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取消的,不得再行使;下放市、县(区)的,由市、县(区)组织实施;实施属地管理的,已经列入市、县或市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清单,除重大事项外自治区一般不再直接行使,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增加、削减和变更行政职权事项及内容,不得“截留”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下放和转移出去的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牢记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程序行政,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对于本部门(单位)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职权,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用语,做到设置合理,流程清楚,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不得规避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提高行政效率。要通过规范行政程序和工作流程,切实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申辩权等相关权利的实现,实现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

三、要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分工环节,细化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主体,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责任事项,要组织具体行使权力的人员学习责任清单里规定的追责情形和担责方式,做到心中有规范,手中有戒尺。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违反法定行政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追究责任。

四、要完善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既要解决越权越位问题,把该放的权坚决下放,又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逐项查看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和衔接缝隙,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行为、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清单的,或者已经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针对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完善各项制度,明确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政府对行政职权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其调整、变更由政府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职能变化情况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职权审核、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本厅权力和责任清单需要调整和变更的,由委厅处室部或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和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自治区审定向社会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具体内容详见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及自治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