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07号 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15.08.2018 19:4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8〕17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07号
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金融办:
现就杨彩红委员提出的《关于净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司法部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创新方式、搭建平台、强化培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在防范和化解社会重大矛盾风险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今后将继续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此项工作:
一、创新方式,提升普法教育针对性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新时代全民普法的重要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是“七五”普法最鲜明的特征。近年来,针对新形势下重大金融风险易从网上蔓延的特点,自治区司法厅借助宁夏法治网、宁夏法治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推动,发布相关话题和新闻宣传等方式,紧紧围绕非法集资、非法小额贷款等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金融风险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示广大网民注意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司法厅建设开通“12348宁夏法网”,选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入场进行服务,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法律咨询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咨询者,引导法律援助;对群众切身权益问题及时进行矛盾化解;对公众反映的突发重大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联动,妥善处理。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治政府建设办公室、普法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结合近几年我区发生的非法集资等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以案释法教育群众提高防范意识,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打造舆论全覆盖、媒体全联动的法治宣传态势。
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和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司法厅主动服务、搭建平台,引导律师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为自治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6月27日,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律师协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服务“三大战略”促进法治宁夏建设的工作意见》,研究部署我区律师行业服务“三大战略”工作。《工作意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找准律师行业参与和服务保障“三大战略”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出了我区律师行业全力服务保障“三大战略”顺利实施的16项重点工作措施,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律师积极参与和主动服务保障“三大战略”的方法路径。十六条具体举措中明确确定了“ 全面推进 落实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保障;为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提供法律服务。 协助有关部门 围绕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政府性债务风险、企业融资风险、房地产交易风险 等领域, 为防范化解重大隐患提供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服务 等具体措施; 推进律师参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工作。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 协同有关部门使其依法稳妥退出市场,消除矛盾纠纷隐患”的思路措施。 严格标准,对申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库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加大对律师办理金融领域重大案件律师的指导、监督工作,指派律师事务所选派优秀律师进驻自治区综治信访维稳联动服务中心接访化解矛盾。针对兴麟系案件、宁夏嘉诚林业公司非法集资案件、香港远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按照规定教育参与案件代理和辩护的律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不得利用微信、微博等方式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确保有关案件的平稳过度。
以上意见,供贵办在正式答复时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4110475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督办处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5.08.2018 19:41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301号 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8司法厅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83号 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8司法厅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8号 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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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司函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