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 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015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08.12.2014  18:31

  宁农局(机)发〔2014〕41号

   

  关于做好《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

  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015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工作(以下简称《目录》),根据《宁夏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现就《目录》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4年11月1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进行申报。按《办法》规定,本年度调整包括产品的增补、变更和取消。产品的增补和内容的变更要由具有法人资质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二)汇总初审。2014年11月30日之前,宁夏农机鉴定检验站对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形成《目录》草案并报农牧厅农机局。

  (三)综合审议。 2014年12月10日之前,农牧厅农机局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

  (四)网上公示。2014年12月30日前,农牧厅农机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目录》公示稿,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宁夏农机化信息网和宁夏农机生产与流通网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告。农牧厅农机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核实复审后,确定年度增补的《目录》,并按《办法》规定公告发布。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增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300万元以上。

  (二)产品资质

  1、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增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或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

  三、增补范围及产品要求

  (一)增补产品受理范围。本年度增补的农机产品要求设计新颖独特,性能先进、质量可靠,符合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我区农机化整体水平。具体调整申报产品如下:

  1、 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耕整机(水田、旱田)、起垄机、联合整地机、激光平地机、灭茬机等。

  2、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穴播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水稻(水旱)直播机、抗旱坐水种机械、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秧盘、床土处理)、秧田播种机、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起苗机、移栽机、撒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

  3、 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中耕追肥机、埋藤机、烟雾机(含常温式烟雾机、热烟雾机)、果树修剪机等。

  4、 收获机械类

  包括割晒机、割捆机、薯类收获机、牧草收获机、割草机、翻晒机、搂草机、压捆机、饲料裹包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

  5、 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包括玉米脱粒机、清选机、剥皮机、干燥(烘干)机械、种子包衣机、种子分级机、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机、种子磁化机、保鲜设备等。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包括碾米机、磨粉机等。

  7、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包括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饲料破碎机、饲料搅拌机、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颗粒饲料压制机、孵化机、喂料机(含饮水机)、送(取)料机、清粪机、储奶罐、运输奶罐、剪毛机、增氧机、投饵机等。

  8、设施农业装备类

  包括卷帘机、加温炉、二氧化碳发生器、灌溉首部(仅限设施农业,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

  包括挖坑机、平地机、开沟机(不含挖掘机、装载机)等。

  10、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需求的特殊机械装备

  (二)已经列入《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需再增补申报本《目录》。

  (三)首次进入本《目录》但2013、2014年未在宁夏地区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将在2015年度调整时取消。

  (四)凡在我区组织的机具适应性对比选型试验中,适应性较差的产品;在我区组织的产品质量督导抽查中,产品质量较差的产品以及用户质量投诉问题较多的产品,将不列入本次增补《目录》和下年度农机补贴目录。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2、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

  (二)增补产品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胶印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含电子版);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申报材料填报及报送

  1、申报材料下载。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企业应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http://nxny.gov.cn/)、宁夏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nxnjh. nxny.gov.cn /)、宁夏农机生产与流通网(http://www.nxnjsclt.com)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下载。书面报送的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寄送,邮寄时间以银川市邮局签收日为准。

  五、变更产品申报

  已列入《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生产企业填写《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应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六、取消产品

  在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组织的试验、用户调查、市场质量检查、受理用户投诉反映和《目录》核查等工作中,列入《目录》产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办法》规定取消列入资格。

  (一)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失效,有效截止日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于2014年11月30日前未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材料的;

  (二)发现产品结构型式或企业生产条件改变,生产企业于2014年11月30日前未提出变更申报的;

  (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况的;

  (四)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七、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96号  邮编:750004

  联系人:高强、于健               电话:0951-673050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2.《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

  3.企业申报产品及推广鉴定资格条件等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