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委机关和直属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附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以及相关团体、组织援助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的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政府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采购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研究决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采购程序、配套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领导协调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采购工作;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主任协调负责。其职责是:在委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规则以及工作程序,招标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宁夏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中卫生计生委的采购审批账户;每月定期向委采购领导小组提请审定一次采购计划;与财政厅和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招标采购事宜;与采购人做好项目论证工作,协调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督促采购人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中标产品进行验收,参与专项采购项目采购效益评价;收集、整理和管理委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档案;按季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采购统计信息报表;遇有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提交委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委直属各单位应参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相应的政府采购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方案或采购计划的具体要求,按照采购资金来源和额度,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参数和要求后,向委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采购项目是货物的要确定其规格、技术参数、数量等内容;是工程的要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内容;是服务的要确定项目内容、整体方案、技术要求和详细的服务方案等内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配合代理机构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同时,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具体负责货物或服务的分配和办理调拨手续,对货物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效益评价。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建不同类别的评标专家库,用于对采购项目的论证和评审。评标专家库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标工作,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监察室的监督下,委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卫生计生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2人作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与从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编写专家,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审查专家,也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八条 委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人采购特点,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分类建立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并就有关权利、义务等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第二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项目采购要求,由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编制项目采购计划和参数信息,与本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的结果、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文件一并报委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除国家、自治区重大卫生专项已明确品规、剂型的专用药品、疫苗等的采购不组织论证外,下列采购项目,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须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报委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
(一)国家或自治区重点项目;由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采购项目涉及全区或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
(二)由采购人组织的,单批次采购项目采购资金超过100万的;
(三)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
(四)委采购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核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采购项目涉及全区或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单批次采购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委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二)其余采购项目,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送委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审签核准;
第十三条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网上竞价是指对技术参数、规格相对定型和通用的各类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等,通过在规定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告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通过其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系统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是指通过 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 协议供货 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 采购人 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采购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委采购领导小组和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和采购目录以外但年度内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同类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遇有政府采购目录更新的,按新目录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应急状态下急需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和30万元以上的,须分别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自行选择适当的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一)3个月以内已通过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完成、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需少量追加采购的;
(二)采购专用工具车辆10辆以下且单价在20万元以内的;
(三)采购专用工具车辆总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
第二十二条 限额内的零星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编制采购计划。依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适时编制项目采购计划,填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后逐级上报审批,同一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每月下旬向委采购管理办公室提报次月项目采购计划审批表,经初步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人上报的货物和服务参数等进行二次论证,论证未获通过的退回采购人修订完善后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报;论证通过的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按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送相关委领导审签,每月15日左右集中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政府招标采购部门按程序实施。除应急状态或特殊情况,一般每月只受理一次采购申请。
(二)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在提报采购计划前,需组织相关专家就采购项目相关参数等信息进行充分论证,并在提报采购计划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专家首次论证意见表》。首次论证由各采购人自行组织。需组织二次论证的,委机关各处室的采购项目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并填报《政府采购专家二次论证意见表》,直属单位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组织并填报《政府采购专家二次论证意见表》,其专家均由委监察室、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委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意见表均须简述论证的结论,并由专家逐个签字确认。对涉及全区区域卫生规划许可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项目,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协调委规划与信息处参与二次论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委机关各处室采购项目论证费用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支付;直属各单位采购项目的论证费用由各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采购进口产品的,由采购人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与申请文件一并报委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财政厅职能处室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委机关各处室采购进口产品的,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二次论证并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三)抽取代理机构。在委监察室监督下,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部门代表,从委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产生的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组织实施采购。采购项目经采购人法人或法人委托的负责人审定上报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协调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评标办法,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实际,商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适宜的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采购的,一般应按《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1〕1092号)要求,选用《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修订)》评标;确需采用投标报价占60分以下的自制评分表,须报请自治区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采购人法人或法人委托的负责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且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合同副本需按前述要求报备。
(六)组织履约验收。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由采购人协调委监察室,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依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对供应商履约的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四)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所有涉及采购项目的文件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由采购人填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送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委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向自治区财政厅签报关于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函,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除应急状态或急需货物、服务外,一般不选择现场变更采购方式。确需现场变更采购方式的,委机关各处室须征得委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直属各单位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为确保招标采购工作进度,应及时重新组织招标或选择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与供应商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和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双方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后组织实施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相关规定公示的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 三十一 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递交书面申请,经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携带上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将财政厅采购处签字审批的文件送上次招标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据此向上次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追加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专用工具车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汽车协议供货品牌型号中选定所需车型后,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协议供货采购申请;
(二)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采购委托;
(三)采购人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下,选择协议供货商;
(四)组织由采购人、委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室代表参加的价格谈判会,以等于或低于政府公开招标的同型车辆的价格确定成交价格。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委机关各处室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统一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保管;直属单位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由各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相关审批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采购资金的结算
第 三十五 条 采购程序完毕进入付款程序时,属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人应在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30日内,填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经采购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委财务处审核,按审批程序,依照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首笔资金;质保金的结算应在合同约定到期30日内,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并签署质保期满验收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核、审批付款。属自筹资金的由各采购人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付。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报委财务处审核时,首次资金结算需要提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资金结算书、发票、物资调拨单原件。结算质保金需提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和首次资金结算书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备案。采购人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零星采购备案表(附零星采购清单和结算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本单位在采购各环节各部门审核意见表(各单位自制)一起,报委财务处审核、汇总。每季度终了10日内,委财务处将汇总情况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九条 委监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各类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监督与招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四)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诉求和质疑;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采购人、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本办法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直属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但采购大型医用设备的须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后,方可向委采购管理办公室提报采购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
申购单位 (处室) | | 经办人 | | 联系 电话 | | |||||||||
货物名称 | 规格及 型号 | 是否 为进口 | 数量 | 单位 | 采购 预算 总额 (万元) | 其中资金来源 | ||||||||
专项 资金 | 自筹资金 | 其它资金 | ||||||||||||
财政已拨专项资金 | 单位事业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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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网上竞价 □协议供货 □续标 | |||||||||||||
采购单位 (处室)意见 |
年 月 日 | 委财务处审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委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委采购管理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委采购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 ||||||||||||||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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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说明:随表须附①采购清单 ②单位集体研究意见 ③《政府采购专家首次论证意见表》
附表2:
政府采购专家首次论证意见表
申请单位(公章):
论证地点: | 论证时间: | ||||||
采购项目名称 | | ||||||
拟采购设备名称 | | ||||||
拟采购设备金额 | | ||||||
是否有进口产品 | □无 □有,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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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成员名单 |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专 业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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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意见 |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负责人 签署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
说明:1、专家论证意见必须简述论证的结论;2、所有参加论证的专家均需签名;3、此表一式二份,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各留一份备存。
附表3:
政府采购专家二次论证意见表
采购人:
论证地点: | 论证时间: | ||||||||
采购项目名称 | | ||||||||
拟采购设备名称 | | ||||||||
拟采购设备金额 | | ||||||||
专家成员名单 |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专 业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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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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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意见 | |||||||||
专家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监察室 意见 |
年 月 日 | 采购管理 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说明: 1、专家论证意见必须简述论证的结论;2、委二次论证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首次论证专家重复,所有参加论证的专家均需签名;3、此表一式二份,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各留一份备存。
附表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文件名称 | |
申请文号 | |
采购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金额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
项目使用单位 | |
项目组织单位 | |
申
请
理
由 |
盖 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审批,一份报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备存,一份由采购人备存。
附表5:
政府采购进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
一、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
拟采购产品名称 | |
拟采购产品金额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
二、申请理由 |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
□3.其他 | |
原因阐述: | |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审批,一份报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备存,一份由采购人备存。
附表6: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一、基本情况 | ||
论证地点: | 论证时间: | |
申请单位 | | |
拟采购产品名称 | | |
拟采购产品金额 |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 |
二、申请理由 |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
□3.其他 | ||
原因阐述: | ||
三、专家论证意见 |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 | |
说明:1、专家论证意见必须简述论证的结论;2、所有参加论证的专家均需签名;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审批,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各一份备存。
附表7: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采购人: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名称 | | 项目预算 | | |||||
采 购 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完成 | |||||||
拟采用的 采购方式 | | |||||||
采 购 方 式 的 特 殊 情 形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获得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与项目总价值比例过高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采用公开招标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6、废标后重新采购的 7、重新采购未能成立的 8、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9、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10、与原项目配套,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足原合同的10%的 11、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12、其他 | |||||||
评审小组意见: | ||||||||
采 购 人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采购 代理 机构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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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申报单位根据采购方式的特殊情形(打“√”),选择拟申请的采购方式;
2、本表一式三份(财政部门备案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备案一份,政府政务大厅备案一份);
3、现场改变采购方式的,需提供评审小组的意见。
附表8: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采购项目 名称 | | 招标 编号 | | ||||
采购人 名称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合 同 金 额 | 大写: | ||||||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验收地点: | ||||||
验 收 人 员 |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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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及结论由验收人员填写 | |||||||
验收意见及结论: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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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份报财政厅备案,一份由采购人备存,一份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备存,一份由供应商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