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以及相关团体、组织援助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的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均应参加“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政府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研究决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采购程序、配套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领导协调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选派负责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具体承办采购工作;由分管规划财务工作的主任协调负责。其职责是:在政府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工作政策、制度、规则以及工作程序,招标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宁夏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中卫生计生委的采购审批账户;与财政厅和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招标采购事宜;与采购单位做好项目论证工作,协调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组织采购单位对中标产品进行验收,参与专项采购项目使用效益评价;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提交政府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方案或采购计划的具体要求,按照采购资金来源和额度,确定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内容,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并负责设备分配验收以及办理调拨手续,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效益评价。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按照规定在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厅从自治区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根据项目采购要求,由采购单位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项目采购计划,报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采购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财政厅审核,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实施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编制计划。依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单位适时编制项目采购计划,同一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二)专家论证。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采购单位编制的项目采购计划、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组织由监察室参与的专家组对项目采购需求进行二次论证。
(三)代理机构。由监察室会同采购管理办公室,从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实施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项目采购计划、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进行二次论证同意后,经采购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负责人审定后报财政厅审核。
(五)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采购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负责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单位和相关专家,按照中标合同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报告等资料存档。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设备仪器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职能处室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所有涉及采购项目的文件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建由五十名以上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由监察室会同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卫生计生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与政府采购中心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参加评标。评标专家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编写专家,也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审查专家。评标专家库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标工作,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卫生计生委监察室也要要求该评标专家回避。采购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室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为确保招标采购工作进度,应及时重新组织招标或选择变更采购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条 驻卫生计生委监察室依法履行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各类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监督与招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四)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诉求和投诉;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本办法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