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4〕90号
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我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进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及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区外进宁工程造价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管理分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办理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不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办理进宁承接业务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一)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造价企业咨询证书》。申请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进宁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装订成一册):
1、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进宁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和进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需原件核对);
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需原件核对);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5、进宁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6、进宁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7、进宁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8、进宁分支机构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见附件三)。分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要求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9、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10、《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附件二);
1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进宁承接业务备案: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于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15日内,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进宁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件四);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需原件核对);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该业务项目负责人及从业技术人员名单,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7、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2、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3、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记入不良行为。
第七条 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进宁分支机构负责人、 进宁专职技术人员、进宁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同步。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撤销进宁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九条 凡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区为建设项目招投标提供造价咨询业务的,在办理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或直接发包备案)前,招标人应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供《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或《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表》。
第十条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宁设立分支机构或进宁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取消进宁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 (加盖公章) | ||||||
企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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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 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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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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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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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地址 |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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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职 技 术 人 员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注册证书号或资格证书号 | 专业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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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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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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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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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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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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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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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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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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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备案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 ||||||
备案变更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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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企业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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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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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印模和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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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宁组织机构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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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宁负责人 印模和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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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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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学 历 |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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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技术岗位 |
| 技术职称 |
| 毕业院校 及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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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所在技术岗位 | 证明人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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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起止 时间 | 本人在工程 造价工作中 所起作用 | 完成项目的 工程造价单位 及资质等级 | 证明人 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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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上关于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业绩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人签字: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附件4: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企业盖章) | |||||||
企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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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 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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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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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承接工程 项目名称 |
| 拟承接 工程项目 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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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承接工程 项目地址 |
| 拟承接 工程项目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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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承接工程项目建设企业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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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承接工程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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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承接工程 项目办公地址 |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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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职 技 术 人 员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注册证书号或 资格证书号 | 专业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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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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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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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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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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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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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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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备案申请表需一式2份;2.备案表需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验原件)。3、技术人员职称、注册证书、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