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管理办法
●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可任选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
●农村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可在注销地申请恢复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出台《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重点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自10月1日起,凡我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手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等情况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只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以上户。
其中,凡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需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任意选择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不符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亲子鉴定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对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私自收留弃婴和孤儿的,收留人无收养意愿的,应主动将弃婴和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机关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恢复登记。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经公安机关在3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派出所设置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本月起,各地公安机关正式开展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