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17.10.2016  10:37

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自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凡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4个方面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意见》要求,自治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有序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在《意见》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意见》对现行政策(存量政策)规定了清理时限,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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