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建设)局、文化(文物)局:
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进行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为做好我区的申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建规〔2013〕0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组织程序
1、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文化厅。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文化厅,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组织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拟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并提出评议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审定。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厅将入选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附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程序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进行评定。
二、申报条件
1、按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确定申报名单。
2、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和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传统村落中保存完好、格局风貌完整且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文物(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后直接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建规〔2013〕08号)要求的材料组织申报(见附件)。
四、申报时间
1、2013年2月22日—4月30日 各市县筛选、初审、申报材料;
2、2013年5月1日—5月31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治区文物局组织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议意见、报规委会专家组审定;
3、2013年6月1日—6月28日 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化局要求,统一上报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设计处 李晶
0951-5027170 15121887952
自治区文物局 姚卫玲
0951-6024855 139951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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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建规〔2013〕08号)
2、《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厅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