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30.11.2015  17:50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主动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热情,夯实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基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群众推选或公认,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并在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
  第三条 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对不履行职责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四条 各类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指导下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特大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案定补经费实行分级承担、分级补贴。自治区财政承担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补贴。化解民间纠纷和预警重特大纠纷信息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对全区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特大纠纷案件进行评审。各市、县(区)自行制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并报司法厅备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一)涉案标的额3万元以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卫生和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
  (二)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周期性长等特点的民事纠纷;
  (三)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四)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跨县(市、区)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纠纷。
  (一)涉及50人以上,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多人多次越级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市、县(区)党政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五)其他重大纠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特大纠纷。
  (一)涉及100人以上,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100人以上越级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的矛盾纠纷;
  (三)特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各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特大纠纷。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元;主持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重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500元;主持调解重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800元。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特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1000元;主持调解特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0元。
  第十三条 凡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重大、特大纠纷并当场履行的,或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执行的,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件增补100元、200元、300元。
  第十四条 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由自治区对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特别突出、经费保障好的市、县(区)纳入政法保障经费因素测算中,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制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特大纠纷《以案定补申领登记表》;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制作《××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发放表》;司法厅负责评审、制作《全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发放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定、下达资金到各级财政,由各级财政直接兑现。
第十六条 对一案多补、老案重补、超标补贴、作假骗补等套取资金行为及随意滞留、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单位责任并在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