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部门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2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自治区政府组织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和具有行政职权事业单位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依法清理,经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保留1941项行政职权事项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予以公布。
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请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宁夏机构编制网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查询,凡原有职权类型、职权名称与此清单不一致的,均以此清单为准;自治区与市、县及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共有职权事项的事权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自治区有关职责分工实施。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是中央和自治区做出的重大改革决策,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自觉维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刚性约束,不得擅自在“清单”以外增加、削减和变更职权事项及内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和明确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自治区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规范权力运行。
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其调整、变更由权力行使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政府部门(单位)职能变化情况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职权审核、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自治区编办0951-6038162;自治区监察厅0951-6669182;自治区政府法制办0951-5016593;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0951-6982627。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