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7.08.2017  20: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12〕90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报送单位:宣传信息中心  报送人:宣传信息中心  审核发布:马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