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26.12.2016 17:05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其中基金管理实施调剂金制度。
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9年,2011年实行市级统筹。经过17年的发展,已建成包括门诊保障、住院保障和大额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制度体系,覆盖117万职工,住院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达75%。此次《意见》的出台,将统一和完善全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意见》规定,自2017年起,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自治区统一管理,统筹基金实行调剂金制度。各级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各分统筹地区每年将统筹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解作为自治区调剂金,剩余基金(含历年结余基金)由自治区委托各分统筹地区管理,在分统筹区域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分统筹地区经自治区批准动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然出现基金缺口的,启动调剂金制度,由自治区根据基金需要量确定调剂额度并进行调剂。基金调剂与分统筹地区年度参保扩面征缴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任务等指标挂钩。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和绩效考核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账管理,但可互相调剂使用。
全区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区级统筹前各地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统筹后作为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予以互认,逐步实现参保人员无障碍就医和购药。依托社会保障卡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与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各类补充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衔接机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意见》还对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制定了统一的新标准,充分体现了“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稳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精神。(宁夏日报 记者 马钦麟)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6.12.20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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