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地方理当积极执行中央法令

24.12.2015  09:15
  据2015年12月17日《新京报》报道,12月16日,由中国财政部、科技部等五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公示,公示期至12月22日。根据《意见》,来自中央财政用于推广新能源车的奖金,最高额度将达到2亿元。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标准并不相同。标准最高的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在内的10省市。

  尽管尚处于公示阶段,然中央层面对发展、推广新能源车之良苦用心,则是显而易见的。

  多年来,基于提升中国汽车业影响力、节能减排和助力经济发展等等方面的原因,中央层面对新能源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时地出台利好政令。

  特别是,2015年9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2015年10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再次批示道: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的紧迫任务,也是推动绿色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并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亦强调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加快把新能源汽车搞上去。要打破地方保护壁垒,取消限行限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全国市场。

  一般来讲,依照中国特色的行政逻辑和法理要求,作为地方必须服从中央,而理当在新能源车的问题上积极执行中央法令。

  不可否认,此法令一出,北京、深圳等地不仅声称落实国务院有关常务会议精神,而且也行动起来了,但实事求是地说,其推出的新能源车“取消摇号”政策,跟中央层面所指令的“不限购”政策,实际上相去甚远。对此,明眼人其实都清楚,而中央层面肯定更是了如指掌。

  诚然,在新能源车的事情上,包括北京、深圳等在内的有关地方之决策者、行政者,确实有其“难处”或“担心”。但是,中央层面出台“不限购”、“不限行”之政令,难道不是深入调查、仔细研究、科学决策的结果吗?

  其实,地方层面的很多“担心”都是多余的,而其“难处”基本都是可以解决的。在很大程度上,《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其实就是冲着这些来的。

  在现实中国,地方不积极,或者消极应对,甚至变着法儿地弱化或对抗中央的现象,其实并不少见。

  譬如,据2015年12月16日中国江苏网报道,凭借一份加盖了“中大集团”印章的划拨证明以及相关车辆资料,数十辆总价近千万的车辆就从中大汽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划拨给了另外一家“所谓的”子公司——江苏中大汽车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更为离奇的是,接收车辆的这家“子公司”早在划拨之日一年以前就与集团公司脱离了关系。

  纵观有关新闻,不难发现其中的诸多问题,然盐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李建中则声称,“我相信手续方面肯定是没问题的,档案是完善的。”至于中大集团是否有权分配中大机械的车辆以及中大投资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的关系,车管所是无法核实的。“我们只是形式性的审查,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审查,也没有那人力物力,我们一天要办理几百起车辆变更手续,不可能都要跑工商或者什么部门去核实材料。

  官方的如此回应,真是让地球人大跌眼镜,真是让众生大失所望。

  不错,面对辖区内的一些问题,面对有关群众的诉求,面对中央层面的政令,地方都能摆出一大堆的“免责”、“另起炉灶”或“对抗”之理由,甚至会对中央层面的政令妄加指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所讲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但是,如果地方不积极执行中央法令,那么,其危害的不仅是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会破坏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简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地方理当积极执行中央法令。(作者: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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