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

22.06.2016  19:20

在2015年印发《自治区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党政同责、属地管理等环保责任,近期,自治区党委、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按层级定区域、按职责定任务,通过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衔接、责任到人的网格监管,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稳妥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为建设美丽宁夏提供坚实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了4项基本原则,一是党政同责、齐抓共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地政府具体负责网格的划分和运行管理。二是属地管理、责任到人。按行政区域将全区划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特殊功能区域单独划分网格。把监管职责明确到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监管任务分解到工作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三是各有侧重、差别监管。市、县(市、区)网格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承担重点环境监管任务,切实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乡镇(街道)网格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任务,负责日常巡查,配合现场处置。四是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突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和水平。 《指导意见》确定全区共划分三级网格和特殊网格,各网格责任主体为各级党委、政府,网格长由地方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为确保我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指导意见》明确了计划管理、沟通反馈、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监督考评等5项运行机制。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对网格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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