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 发生争议单位担责任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劳动争议案
【指派单位】 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
2008年2月,张某经人介绍应聘为宁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该公司安排在银川某装饰市场上班,从事维修电工工作。张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8月,公司主动要求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答应自此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张某要求公司同时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被拒绝。因公司拒绝补缴社会保险费,张某于2016年6月6日主动辞职离开公司。
【办案经过】
张某因与单位发生补缴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纠纷,向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该案并为张某指派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积极主动帮助张某收集证据,并建议张某给宁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辞职理由是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后,援助律师代理张某向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宁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张某补缴工作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给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250元。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时宁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不应当给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不应当给其补缴社保费。理由是,造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张某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无法缴纳。援助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宁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在2015年8月要求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张某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后公司领导又让张某回家待岗,张某无奈才主动辞职,何况如果张某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张某予以辞退。
【办案效果】
2016年11月22日,宁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在金凤区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宁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补偿金20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