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立法成绩单 民生领域是重点
五年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将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适时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截至2017年底,共召开会议60次,审议法规草案和法规性决定草案84件,审查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7件;向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报告116件,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116件,提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报告、审查情况报告54件,批准法规决定草案27件。
本报记者选取突出改善民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推进公共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规划做了部分梳理。
宁夏“全面两孩”政策落地
通过和施行时间:
2016年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起施行,标志着宁夏“全面两孩”政策落地。
亮点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对我区生育和再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条例》明确,宁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还在产假的规定上采用全国最高标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按照该规定,宁夏妇女可享受158天的超长产假。这也是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来,办理速度最快的一件代表议案——从代表提出到决定出台,用了不到半个月时间。
最严水资源管理条例有了法律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通过和施行时间:
2016年10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内容:
该《条例》将国家关于水资源管理的3条制度“红线”贯穿于条文之中,设定了水权管理制度、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7项管理制度。
为养老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通过和施行时间:
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内容:
《条例》共7章52条,分别从总则、规划与建设、养老服务、养老扶持、养老监管、法律责任方面作出规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马晓光介绍,该《条例》没有国家上位法参照,属于我区创制性的法规,在养老资源整合、设施建设等方面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对我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养老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立法引领公共卫生服务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
通过和施行时间:
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内容:
该《条例》四年磨一剑,是全国首部公共卫生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共7章39条,分别明确了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应当遵循的方针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并授权市县政府扩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同时,明确我区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监督、考核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为开展空间规划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通过和施行时间:
2017年5月25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内容:
该《条例》共6章31条,明确其法律地位为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同时,明确了自治区政府、设区的市、县政府及其规划管理机构等在空间规划制定、实施、修改方面的责任和要求,建立了监督机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通过和施行时间:
2017年9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并从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自治区环保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能耗下降,减轻污染负荷,带动生产和治污成本下降。
宁夏第一部专门调整农村公路法律关系的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通过和施行时间:
2017年9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亮点内容:
该《条例》共8章39条,对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划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公路运营、资金筹集与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主导责任,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农村公路建设由行业行为向政府行为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