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保障储粮安全,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2015年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全区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及备案管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并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一是检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三是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加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四是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制度,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事故,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五是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2.安全生产检查重点。一是粮食企业作业流程是否规范。粮食进出仓、登高作业、熏蒸作业、露天堆垛等作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入仓检查、取样、维修、清扫等作业人员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机械设备运转、烘干作业、上下料仓、电路维修、堆垛等高空作业,以及大风、雨雪天作业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配备安全设施。二是防火工作是否到位。严格按照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及相关器材,并确保能正常有效使用;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用火用电要符合规范要求;粮库生产区、作业区和储粮区要设立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并及时清理库区内易燃物,采取措施予以监控防范。三是仓储设施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露天垛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防止大风吹落苫盖物或机械设备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伤人等事故;尤其是“危仓老库”等设施仍在使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拆除,发现有隐患要及时进行维修,不能及时维修的应当设立警示标识;禁止在危仓中存放粮食、资材,严禁在器材库中存放粮食。四是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是否规范。各单位实施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要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细化安全责任;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经过专业部门批准。五是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药剂库管理坚持防盗门双人双锁和药剂领退用登记制度,并满足监控、通风、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盗等要求,企业进行熏蒸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并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1.检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清查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数量;宁夏《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正式启用情况;地级市推进粮油仓储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评价细则,评价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情况。
2.检查仓储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层层签订安全保粮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保粮制度;是否做好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仓储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储粮药剂使用和管理。
3.检查仓储企业安全储粮情况。结合安全生产,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仓储企业粮油安全普查工作,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储粮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储备企业粮油普查工作。普查应当逐货位排查储粮安全隐患,对于有隐患的粮食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尤其是高水份稻谷、玉米,露天储粮是否购置相应露天垛存粮的铺垫、苫盖材料按要求堆垛;是否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工作。
三、检查时间
(一)普查阶段:12月10日至12月20日。 一是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粮食仓储企业进行普查,对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逐一现场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做到对监管单位全覆盖,并跟踪和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粮食局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整改事项要逐项落实,保证整改质量。二是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对辖区内粮油仓储企业进行评价。三是宁储粮公司组织对所属企业规范化管理和粮食安全普查工作。
(二)抽查阶段:12月20日到12月31日。 自治区粮食局结合“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对各市粮食局、宁储粮公司粮食安全普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评价上报的粮油仓储企业进行复核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宁储粮公司要加强对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粮油仓储单位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检查要求组织检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检查。 一是按照《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和《2015年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查清辖区内粮油仓储企业的备案情况。对提出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申请的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评价程序评定企业等级。三是要把高水份粮、露天储粮以及外租仓储粮安全作为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对于发现的问题跟踪督查,按照违法行为不处理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消除不放过的原则,杜绝各类储粮事故的发生。
(三)按时报送普查结果。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粮食局、宁储粮公司要将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评价结果,检查工作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整改措施,以书面材料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
联系人:芦香 张永岩 联系电话:0951—6986875 6986709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2015年全区粮油仓储备案单位统计表.xls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