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出台《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近日,山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继续保留省、市、银行风险共担模式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支持企业的范围、有关利率上浮的比例、贷款备案额度、贷款年限、风险补偿节点等作出优化与调整,助力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管理办法》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在支持企业范围方面,《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将贷款对象明确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推动金融机构开发“人才贷”产品,《管理办法》提出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根据《管理办法》,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旨在适应金融资本市场变化,调动合作银行的积极性。贷款备案额度调整为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便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周期自行选择贷款期限,降低财务成本,贷款期限由原1年期(含1年)以上修改为3年期以内。此外,《管理办法》还将风险补偿节点提前,缩短了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时限,明确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缓解了银行考核压力。同时,简化银行和科技局备案程序,在备案时只需提供相关报表,并由银行承诺信息真实可靠、责任自担,待申请风险补偿时再提供完整的贷款和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管理办法》还明确建立合作银行动态考核机制,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据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共同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风险共担,省、市两级财政最高承担70%的不良本金风险,共有济南、淄博、潍坊、烟台、威海、泰安、济宁等11个市设立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30家,累计为149家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授信8.75亿元,贷款总额7.25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的《管理办法》在前者基础上经反复座谈讨论形成,旨在进一步推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更好地保持政策延续性,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