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全面掌握全区社会组织非法集资风险情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宁金体建办发〔2015〕4号)要求,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组织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责任、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全面排查社会组织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打击、早处置,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坚决守住社会组织在金融风险方面的底线。
二、 责任分工
(一)自治区登记管理机构职责。自治区民政厅作为全区社会组织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牵头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制定此次专项排查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全区性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活动,组织协调全区性社会组织系统专项排查工作,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向自治区金融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负责所属社会组织排查活动的督查工作,确保各社会组织排查活动真实、准确,有效落工作任务。
(三)全区性社会组织。落实自治区民政厅下达的工作任务,认真开展社会组织自身及会员单位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活动,以及对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举报工作。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各级民政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民政局要严格落实各地级市政府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本辖区社会组织非法集资排查、处理、防范等工作。在上报各级政府的同时将排查结果上报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掌握全区社会组织的非法集资的总体情况,防止风险积累。
三、 排查重点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此次活动排查重点如下:
(一)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帐外账户。
(二)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三)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
(四)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四、 排查措施
排查分为自查、督查、整改处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5日)各级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级社会组织要认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文件和自治区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职责,狠抓工作任务落实,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摸清自身及会员单位非法集资的风险状况、危害程度、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集资数额等情况。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认真填写《宁夏社会组织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和《宁夏社会组织非法集资行为举报情况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撰写自查报告。
(二)督查阶段。(2015年4月6日—2015年4月10日)根据自查情况,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重点社会组织进行督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5年4月11日—2015年4月16日)根据督查梳理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对违规经营的进行依法查处;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排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交流与沟通。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把非法集资排查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要坚持“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认真落实排查工作。此项工作将与社会组织年检、评估、项目申报相挂钩,对排查不彻底、欺瞒不报等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长效机制,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各级民政部门、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健全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通过日常监测、风险排查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有效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组织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各级民政部门、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级社会组织要结合排查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行业协会的融资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力和抵抗力,从根本降低非法集资风险指数。
各县(区)民政局将自查情况上报各地级市民政局,由各地级市民政局统一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组织将《宁夏社会组织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和《宁夏社会组织非法集资行为举报情况表》及自查报告于4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为使排查社会组织非法集资工作切实有效,该通知将在宁夏民政信息网和宁夏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众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线索。举报电话:0951—5915716
附件:1. 宁夏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3月27日
联系人:陈 刚0951—5915512(传真) 15809661597
刘晓庆 0951—5026475 1340958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