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制定印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各级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理解《意见》精神,司法部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问: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刑满释放人员是特殊群体,他们刑满释放后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需要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近年来,一些地方动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了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为总结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经验,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司法部多次组织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会同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出台了《意见》。
问:《意见》对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作出了哪些政策方面的规定?
答:《意见》对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组织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参与帮教的方式、途径,依法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优先在基础条件较好、帮教对象比较集中的地方,扶持一批具备资质、专业能力强、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法建立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团体,发挥平台作用,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倡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特别是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人士参与帮教工作,壮大帮教力量。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提升社会组织帮教服务能力。要统筹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便利,要引导社会组织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帮教政策、帮教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三是强化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实际需要,开发适宜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的项目和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公开择优确定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力量。指导社会组织制定帮教工作实施方案,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细化帮教服务标准,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帮教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好的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对不宜继续参与帮教工作的及时终止,确保帮教服务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