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规范全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09.03.2017  00:35
      为贯彻落实“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近日,宁夏司法厅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职责,并将解读和执行《规定》纳入全区社区矫正业务专题培训和全年执法督查的主要内容,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
    一、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定》提出人民法院、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原则上应当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因危险驾驶但未造成后果,拟判处6个月(含6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证明病情严重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其他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规定》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期限,同时要求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报告,作为依法适用或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不得泄露调查评估报告内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出具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
    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规定》提出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实行“见人见档”原则,法律文书齐全,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明确了见人未接收到法律文书、收到法律文书未见其人或者罪犯脱逃时相关部门职责和义务,规范了工作流程。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地和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同一县级居住地的,由人民法院派员带到矫正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移交手续;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有押送至矫正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义务,有效控制漏管、确保无缝对接。对重大疾病、患有传染类和精神类疾病的保外就医罪犯,规定由监狱、看守所送到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并办理交接手续,有效解决了有重大疾病、患有传染类和精神类疾病确需保外就医难以交付接收的难题。《规定》明确了交付执行机关在交付执行环节中发生罪犯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到,或者交付执行机关与矫正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脱节,造成罪犯未及时执行社区矫正属于漏管的四种情形,明确了因漏管导致罪犯发生再犯罪的,交付执行机关和案件经办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经办人、公安机关和经办人区别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执行。《规定》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从事长途运输业务需离开居住地、确需在临近市、县就业或务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升学、转学变更居住地几种情形的请假、活动地设置、监督管理等措施,既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实施,也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生产生活,确保其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避免执行社区矫正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失去生活来源,进而带来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规定》明确了脱管的五种情形,明确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明确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执行社区矫正之间,优先执行刑罚。
    四、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接收、矫正、刑罚执行的八种情形进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重点。
    下一步,宁夏将以贯彻落实《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为突破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宁夏乃至全国社会安全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