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在全区开展煤矿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安监矿山〔2016〕69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结合我区实际,自2016年6月起到年底前,在全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推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
三、检查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方案及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宣传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情况,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以及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图纸与实际是否相符、开采深度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等。
2.煤矿瓦斯防治制度、瓦斯抽采措施、防突规定落实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和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建立防治水制度及配备机构、人员情况,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3.煤矿是否存在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问题,是否公示生产能力,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按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示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等。
4.安全培训、煤矿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情况,
四、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
(一)6月底前,各市安监局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逐矿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汇总分析,督促企业整改,并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落实所需资金等。
请各市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7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包括检查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联系人:陈利,联系电话:0951—8622033。
(二)7-11月,自治区安监局将会同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于9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将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行动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af2016061418164334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