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发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17.01.2015  11:37

  近日,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盐池县政府结合实际,向全县印发了《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解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专项调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办法》明确实施审计管辖范围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条件规定:盐池县辖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盐池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实施审计政府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审核。

  《办法》明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处罚规定:审计中,发现违反《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新亮点规定:一是审计机关将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二是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也作为项目验收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三是审计机关将注重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开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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