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今年2月1日施行

12.02.2015  18:54

  为及时准确掌握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及动态情况,使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就地就近享受积极的就业政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2007年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2007年颁布的《规定》,如果办理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要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民工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则需要在常住地稳定就业业满6个月失业后,才能在常住地登记。因此,将劳动力市场中最主要的应届大学生和农民工群体不能及时完全纳入失业登记,不利于对登记失业率进行准确分析以及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新《规定》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同时,在失业登记范围包括的失业人员中,取消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新《规定》取消了外来人员和户籍人口进行失业登记的限制条件,不再有户籍之分。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将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失业登记。新《规定》打破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就业的区别,有利于统筹规划城乡就业,缩小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差距。

  对于劳动者来说,今后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可以享受两方面的就业政策:一是在没有工作期间,可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求职推荐、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能够很快找到工作;二是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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