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身份模糊滋生隐患无穷

13.07.201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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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载人屡禁不绝。记者 陈世伟 摄
  时而走在非机动车道,时而又闯入机动车道;时而拉货,时而载人。在银川大街小巷,总能看到它们的身影:在狭窄的非机动车道上见缝插针,在繁忙的机动车道上急速前行,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电动三轮车。对于它们的身份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机动车,有人说它属于非机动车。因为身份模糊,相关部门的管控常遇尴尬,它的肆意横行往往容易酿成事故。面对电动三轮车的“任性滋生”,仅靠交警的管控显然不够。法律的空白、国家标准的缺失,无疑是最该补齐的短板。
   车辆可控性低易酿交通事故
  6月14日19时40分左右,银川市兴庆区银通公路茂盛九队附近路段,一辆中巴撞上一辆三轮车,造成骑行三轮车的妇女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6月22日,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皮卡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上一男一女当场死亡。
  7月10日,记者在银川市建发家世界、丽景北街等集中销售电动三轮车的地点看到,电动三轮车的宽度一般为1米左右,整车长度则千差万别,普通尺寸从2.5米至3米不等,最长可达3.5米。这些车辆行驶在狭窄的非机动车道上,常常将半幅路面占去,行驶在机动车道时,又会因速度较慢阻碍后方车辆通行。丽景北街一位销售电动三轮车的商家向记者推销时说:“电动三轮车花钱不多,维修也便宜,速度不比三轮摩托车慢。关键是不用上牌考驾照,想走哪儿就走哪儿,拉人拉货都可以。
  7月11日记者看到,在兴庆区东环批发市场、北环批发市场等处,电动三轮车普遍被用于装载货物,而在北门旅游汽车站、银川汽车站等客流量集中的地方,电动三轮车则加装顶棚、车厢,改装为封闭、半封闭的车辆,用于载客。
  一位公安交管民警告诉记者,由于相关的国家标准至今没有出台,许多小厂家生产的电动三轮车技术标准执行不严,安全系数较低。此外,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安全意识普遍较差,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现象比较普遍。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在超速超员的情况下,车辆可控性大大降低,易造成交通事故。由于没有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营运者往往没有理赔能力。而这些,都是电动三轮车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难点。
   电动三轮车身份界定存争议
  更大的难点在于,对于电动三轮车身份的界定,至今没有国家层面的权威认定。
  7月10日,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三轮摩托车与人力三轮车分别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范畴是没有争议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轮车和三轮摩托车的定性再次得到认定和重申。条例中曾6次提及,分别出现在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的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对于三轮摩托车,在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中要求,三轮摩托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不得超出车厢,宽度不得超过车身。对于三轮车,在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曾5次提及,要求驾驶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在道路上驾驶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再次表明了法律对三轮摩托车与人力三轮车的立场,而对于电动三轮车,由于迟迟没有国家标准的出台,如何定义其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标准实施似遥遥无期
  刘亚平律师认为,有关电动三轮车性质的界定,不仅事关安全隐患和交通管理,而且发生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和后期经济赔偿时,电动三轮车的性质往往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决定性作用。
  2014年5月,北京某通讯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自行车给客户送货途中,将步行的张女士撞倒,致使其脑干损伤。虽经抢救,张女士仍长期昏迷,被鉴定为重伤一级。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技术鉴定。按照199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而肇事电动自行车重量79.3公斤,属超标车。随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14年9月,深圳发生一起5岁男童在路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玩耍,不小心发动电动车撞上护栏致死的事故。死者家属要求电动车车主赔偿,由于出事车辆被鉴定为超出国家标准,车主遂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这是深圳首宗起诉电动三轮车企业获法院立案的案件。
  据了解,目前执行的《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核心内容为: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正在修订的新标准,最高时速拟提高为25公里,整车重量拟提高为55公斤。
  2014年9月,作为国内首部电动三轮车行业标准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出台。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系统地明确了电动三轮车的安全性要求,在车辆的尺寸限值、装载质量、最高车速、制动距离、机械性能等多项指标上均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快递三轮车质量,提升安全性能。要求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整车质量轻型电动三轮车不超过300公斤,重型电动三轮车不超过350公斤。标准仅适用于专门从事快件收寄和投递服务的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和使用。
  刘亚平律师介绍,无论是参照电动自行车的通用技术条件,还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技术要求,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无疑大多都不符合规定。2009年底,国家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拟定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新国标颁布后,因业界反应强烈而不得不“暂缓实施”至今。有关电动三轮车的国家标准似乎更是遥遥无期。
   完善标准跟进法规方能破难题
  那么,在法律空白、国标缺失的现状下,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三轮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记者检索发现,全国各地的认定不尽相同。深圳、襄樊等地认为,公安机关历来对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机动车中对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现在只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明确的,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似乎可以理解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宁波、临汾等地则将电动三轮车列为非机动车。其理由是,该产品未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因此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给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其性质应当属于在非机动车上私自加装动力装置,应该按照非机动车违法进行处理。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我区各级各地交管部门对于电动三轮车性质的认定也存在分歧。“如果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考驾照、入户上牌、商业保险等一系列流程都需要跟进,不仅涉及公安交管部门,还需要生产、流通、保险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办法。尤其是对于尚不具备国家标准,没有列入生产名录的产品,是否能够入户上牌?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驾驶风险和损失如何有效分散和化解?这些都是需要考虑和完善的问题。”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亟待完善的是电动三轮车的国家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配套法律加以跟进,电动三轮车身份‘谜题’方能破解,此类交通安全隐患才能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记者 陈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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